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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酬金之争!教授“校外兼职”涉嫌贪污罪 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撤回起诉
09-26 18:52:08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兼职的收入该归个人所有还是归所在的单位?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会不假思索给出答案。可如果兼职与本职工作相关,在兼职中又使用了本单位的资源,这样的行为还算不算兼职?这笔钱又该归谁所有呢?来自广东的一位教授娄高明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笔百万元的酬金不仅引来了归属的争议,他还因此在2017年的时候,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今年6月,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对娄高明的起诉。那么,这百万元究竟从何而来?又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呢?

这是位于广东省韶关市郊区的一家猪场,这位正在对养殖户进行技术指导的人叫做娄高明。从猪场选址、设备引进到疫病防控等等养殖户们解决不了的问题,都会向他寻求帮助。而娄高明的工作范畴不仅局限于猪场。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科研所、猪场、大学讲台,或许在常人看来是难以产生交集的地点,却被娄高明串成了三点一线,也勾勒出了他的多重身份。

韶关学院教授 娄高明:我的身份有三种,第一个作为学校里面我是老师,从事教学科研;第二种我作为科学家,我获得成果;第三种就是我利用业余(时间)身份,来为农民服务,为企业服务。

据娄高明介绍,他1994年博士毕业,毕业后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003年应广东省韶关市人才引进,到韶关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研究方向为动物疫病的防控,2008年12月,韶关学院成立了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2009年1月娄高明被任命为研究所所长。同时他还是一名执业兽医师。

娄高明妻子 廖晓萍:他不是搞纯理论的研究,他这个研究往往是比较注重这个应用,就是说他的这个研究的成果可以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去,也正因为如此,他才获得了国务院的特殊津贴,所以他的这个研究是跟生产实践密切相关的。

而为娄高明惹来麻烦的正是他“生产与实践密切相关的研究”和他的多重身份。2015年7月24日,娄高明原定从广州坐高铁到贵州出差,却在火车站被警方带走,以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娄高明的妻子至今清楚的记得丈夫被带走前对她说的最后一句话。

娄高明妻子 廖晓萍:被带走前他跟我说,他说你是很了解我的,就是说你放心,我没有贪污一分钱科研经费,他们是抓错人了。

涉嫌贪污罪 案件三次开庭审理

为什么说娄高明的多重身份为他惹来了麻烦?警方又为什么以涉嫌贪污罪将他逮捕呢?案件经侦查起诉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到9月间,分三次开庭审理了娄高明涉嫌贪污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娄高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韶关学院任职期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76195元。

百万元从何而来 公家钱占为己有

那么这一百余万元究竟是什么钱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这些钱是娄高明在担任韶关学院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等形式,贪污了广东、福建等地共计六家猪场的检测费和疫苗费。也就是说本应属于韶关学院的公家财物却被娄高明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娄高明却表示,他的确收了这一百多万元钱,但是这钱是他利用业余时间担任这六家猪场技术顾问所赚取的兼职报酬,与韶关学院的职务没有关系。

韶关学院教授 娄高明:涉案的六个单位主要是聘我个人的,与我个人进行联系,那么我是利用业余时间,也是利用我的职业兽医这个身份,为他们提供生猪生产以及病疫防控服务。

法院审理情况与娄高明说法不同

然而,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与娄高明的说法并不相同。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娄高明利用职务之便,其本人及指使研究所其他工作人员利用韶关学院及研究所的设备、原材料等资源为涉案企业或个人有偿检测猪血清等病样,并以韶关学院疫病硏究所名义将检测报告发给相关猪场,或有偿培养、制作“自家疫苗”,事后向涉案猪场收取了检测费及疫苗费,上述情况其均未向韶关学院汇报,相关款项亦没有交给韶关学院,而是由涉案猪场将款项转账到娄高明指定的私人账户,从而占为己有。

但是,娄高明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并没有为猪场提供检测报告,也没有为猪场制作“自家疫苗”。

韶关学院教授 娄高明:我不存在利用学校的资源来谋取个人利益的,因为韶关学院它是没有疫苗生产的条件和资质,也没有检测收费的资质。

按照娄高明的说法,由于制作疫苗需要极其严苛的实验室条件,而他所在的研究所并没有这样的设备与条件,也就谈不上向猪场售卖“自家疫苗”了。

两个不同版本证人证言 孰真孰假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出具了六家猪场养殖户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娄高明曾经为他们制作过“自家疫苗”或者提供过生猪病样检测,并且以动物疫病研究所的名义为猪场出具了检测报告。但是根据廖晓萍对六家猪场所做的询问,养殖户却给出了不同的证言。

娄高明妻子 廖晓萍:证人就是说,我找你学校干啥呢?你学校有兽医院吗?你学校能解决我的疫病问题吗?能解决我猪厂的问题吗?他说我找的是娄高明个人,是他作为这个兽医专家,他能够解决我猪场的实际困难。

对于廖晓萍搜集到的这版证人证言,记者联系到了其中的一位证人向他进行核实。

记者:那您有没有委托他这个学院来为您的猪场做过什么服务呢?

涉案猪场证人:没有,我都不认识他学院,我就知道他这个人的。我就跟他个人(往来),我没用学院。他好多时候都过来我猪场帮我看猪,有什么病啊,应该怎么做啊。

两个不同版本的证人证言究竟孰真孰假?据娄高明回忆,在庭审中并没有让这些关键的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廖晓萍搜集到的这一版证明材料是养殖户按照她和娄高明的意愿所写,内容是虚假的。最终法院采信了六家猪场付给娄高明的款项为疫苗费和检测费的证言。

双方争议大 刑法如何界定贪污罪

由于证据问题,这一百多万元究竟是怎么获取的?这个问题存在着种种疑问。不仅如此,这百万元的酬金究竟是娄高明贪污的还是兼职的正当收入?在这个问题上双方也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再来看看刑法上对“贪污罪”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如何来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那么如何来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呢?(作图)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娄高明案件中,法院认为:韶关学院为事业单位,娄高明作为韶关学院的教授及韶关学院的二级单位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的所长,系事业单位聘任干部,是事业编制人员,在研究所所长受聘期间享受正处级政治待遇,负有管理研究所全面工作、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管理等职责。除负责教学和科研任务外,其从2006年起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还对省内外多家养殖企业,数十个猪场进行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工作,并负责提供疫病防疫指导。其在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权范围属于公务范畴,故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根据法院的认定,娄高明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为猪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也是本职工作的范畴。而娄高明及其辩护律师并不认可法院这样的认定。

案件二审辩护律师 王振宇:他对外去服务是利用他自己的时间,是在本职工作以外的这种工作,去给猪农服务这样的行为,所以显然是一个兼职的服务,不是他本职的工作。

娄高明妻子 廖晓萍:那劳动合同就明确写了,他的工作职责是教学和科研,他没有说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给养殖场、猪场去看病的职责。

一审法院:其行为符合贪污罪

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一审法院认为:客观上娄高明利用单位的工作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原材料等韶关学院、研究所的公共财物及相关技术成果,实施了向涉案猪场收取检测费或疫苗费,采取收费不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除了研究所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外,公诉机关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娄高明利用了单位的哪些设备和原材料等资源。

案件二审辩护律师 王振宇:他用了单位条件,他用了什么条件?他用了单位设备,用了什么设备?没有人说的清。一是所有的证据证言都是模糊不清的,还有就是,互相之间没法印证,所以这些证据本身都没有办法去证明他们所主张的这种事实。

而根据辩护律师的观点,在本案中焦点问题是这一百多万元究竟应该归娄高明个人所有还是单位所有的问题。

案件二审辩护律师 王振宇: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就在于,不存在所谓的课题经费被他拿走了,而是说兼职收入该归谁。如果该归学校,那他可能就有问题;如果该归学校被他拿走了,那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本来就不该归学校,就是他自己的一个钱,就不存在所谓的贪污。

是否构成贪污罪 需司法机关裁定

那么娄高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最终还需要司法机关定纷止争。2017年1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娄高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于被告人所得赃款1176195元继续予以追缴。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娄高明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案件发回重审 最终撤回起诉

2017年12月29日,案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2018年1月12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2018年3月19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经法院同意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2018年6月22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指控娄高明犯贪污罪证据不足提出撤回起诉。2018年7月9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那么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理由又是什么呢?对于娄高明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次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2018年8月8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案件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高明向王某等六家猪场养殖户收取疫苗费或者检测费,其涉案行为与其所任职务职权关联性不大,属于从事不具有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或者技术服务工作,并非从事公务的行为,且收取的钱不属于公款,不宜用刑法进行评价。

科研人员能否兼职 如何依法兼职

至此,案件告一段落,有关百万元酬金之争也终于在法律层面给出了答案。而由这一案件引发的“科研人员能否兼职,以及如何依法依规兼职的讨论依然在持续。

记者在韶关学院采访中了解到,学院中许多教授和娄高明一样都有校外兼职的经历。

记者:就您了解到的情况,您周围或者是您有没有在校外兼职的情况?

韶关学院教授:兼职的还不少,兼职的种类不同,有的是以专业去外(面)兼职,有的是普通的技能去外面兼职,应该说还是很普遍的,我本人也经常去到外面兼职。

韶关学院教授:现在我了解到学校的老师在外面兼职的情况应该是有的,现在我知道我们学校就是有一些老师会去做一些顾问吧。

不仅是在韶关学院,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高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兼职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也就是说兼职本身是被允许的,可是在现实中因兼职引发的职务犯罪也并非个例。

无法将本职工作与兼职完全切割开

如何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刑法》中对贪污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可现实的情况往往不是泾渭分明,这其中存在着许多难以界定和区分的交叉地带。根据法学专家的观点,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无法完全切割开,这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关键所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何挺:就是我本身有一个本职工作在这个单位里面,搞科研也好,搞教学也好,我有本职工作。那么我在从事这个本职工作期间,我又从事兼职工作,那么这个兼职工作如果没有跟本职工作切割开,就有可能就打擦边球,就有可能它的性质上存在争议。

面对这样的情况,专家认为应当透过纷繁的现象看到本质,也就是说这部分利益究竟是如何获取的才是问题的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许兰亭:关键看获利,是跟我的职务有关,跟我个人的知识,还是跟我个人的智力成果有关。

那么即便是依靠自己的智力成果获取利益,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使用了单位的仪器设备,小到电话打印机,大到珍贵的电器、原材料,又或者依靠着所在单位的名气这种无形的资产,又该如何界定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何挺:如果我是单纯利用我所在单位的名气比较大,在这个行业里影响比较大,来帮助我获得一些兼职工作,这个本身是绝对不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如果使用的是那些消耗品,消耗品的数量和价值是可以计算的,那么如果这个消耗品的价值能够达到我们刑法中贪污罪的立案标准,那么这时候就可以算了。

面对纷争 专家建议出台细化制度

面对种种具有争议、界限模糊的问题,专家表示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出台一些细化的制度,即是对科技工作者兼职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一种保障。

原标题:百万酬金之争丨教授“校外兼职”涉嫌贪污罪 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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