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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被控持枪杀人获刑13年:妻子出轨 情敌失踪
09-11 08:47:16 来源:北京青年报—深一度

▶陈劲松当年的警官证

北京青年报—深一度消息,1999年2月1日晚,医生伍鸿从四川宜宾“消失”了。在他“消失”后,刑警陈劲松成了杀人嫌犯。

 引发此案的是一起亲子纠纷。陈劲松和妻子杜华离婚后,发现他抚养的孩子不是亲生的,生父指向杜华的同事伍鸿。三人约好在一间茶楼会面,商谈抚养孩子的事。次日,伍家人突然报案称伍鸿失踪,警方在其失踪未满24小时即以“故意杀人”立案。

 公诉机关后来指控,陈劲松以看孩子生活环境为由,于2月1日晚11时许将伍鸿骗至家中枪杀后毁证灭迹。陈劲松则辩称,伍鸿当时借故离开,他独自回家,借酒浇愁,睡到次日上午才醒。

 虽然伍鸿的尸体始终未被找到,法院最后认定陈劲松杀人后毁证灭迹。2002年6月,宜宾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劲松有期徒刑13年,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而在此之前,宜宾市中院两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劲松无期徒刑,两次被省高院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此外,杜华因作出过对前夫陈劲松有利的证言,被认定伪证罪获刑2年。

 在刑满出狱9年后,陈劲松仍坚称自己是被冤的。在他看来,自己是另一个“杜培武”。 

▶陈母保存的陈劲松被禁锢在刑警队办公室时穿的上衣,上面有明显血迹


关于“绿帽”的深夜谈判

 案发那年,陈劲松30岁,是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他17岁就从警,当时警龄13年。

陈劲松知道前妻出过轨,而发现儿子不是他亲生时,孩子已经6岁。

陈劲松回忆,当时他注意到,儿子越长越不像自己:“孩子塌鼻梁、油耳朵,还有络腮胡的雏形,这都不符合我们家的遗传”。

1999年1月31日,陈劲松约前妻杜华带着儿子去医院验血型。血型化验结果显示,陈劲松为O型,儿子为B型。陈劲松说,杜华血型为A型是已知的,“通过血型一下就可以判断这不是我的亲生子,在质问杜华后我得知,伍鸿是孩子的生父。”

此前,陈劲松与杜华曾两次结婚、两次离婚,离婚后,儿子由陈家抚养。两人第一次结婚是在1993年结婚,同年生下一子。在儿子10个月大时,陈劲松发现杜华出轨医院同科室医生伍鸿,两人因此离婚。孩子两岁时,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陈劲松在母亲劝说下复婚。但陈劲松后来发现,杜华与伍鸿仍保持联系,于是再次离婚,当时孩子5岁。

在得知伍鸿是孩子的生父后,陈劲松要求杜华打电话给正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进修的伍鸿,叫其务必于2月1日赶回宜宾商量孩子的抚养问题。

陈劲松案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描述,伍鸿当时将此事告诉了父亲伍某,并于2月1日下午打车回到宜宾。当晚8时许,伍某传呼伍鸿:“先见杜,把情况搞清楚,不要贸然会陈。”当晚9时许,伍鸿收到传呼并回话。之后,伍鸿与杜华联系,约杜华、陈劲松到牡丹阁茶楼会面。当晚9时30分,伍鸿与杜、陈见面,商量孩子的抚养问题,但一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对以上表述,陈劲松没有异议。

2月1日晚11时许,陈劲松一行三人离开茶楼。

2月2日上午,翠屏区公安分局接到伍鸿父亲伍某报案,称其子“于2月1日被杜华和陈劲松以解决三人之间的感情纠纷为由叫回宜宾。当晚9时许到达宜宾即失踪,下落不明,音讯全无。”

关于三人离开茶楼后的去向,判决书根据陈劲松的有罪供述和与杜华的证言认定:“陈劲松提出要伍鸿到其家看一下孩子的生活情况,随后,三人一同到清华街24号公安局家属楼的陈劲松家中。在卧室内,陈劲松与伍鸿因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陈劲松用七七式手枪枪杀了伍鸿,并毁证灭迹。”

陈劲松案原审辩护人罗凤岐说,入卷的材料显示,陈劲松只有一份有罪供述的笔录,时间是1999年3月2日。

第一次一审开庭时,陈劲松与杜华当庭翻供,并且表示,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根据陈劲松的无罪辩解说法:茶楼会面后,晚11时左右,伍鸿以“母亲得了癌症住院,要去医院守着”为由结束谈话,并约定双方仔细考虑后再约时间详谈。“我当时也觉得这事儿一时半会儿解决不了,所以就同意结束了。”

“从茶楼离开后,我就没有跟他们一块儿走了。当时我情绪很差,身体也因为感冒不太好,就一个人快步走回家,大概5分钟就到(家)了。之后便一个人在客厅喝酒消愁,后来上床睡觉了。”

陈劲松对北青深一度回忆,回家后,他喝了很多五粮液,醉得厉害。2月2日上午10点多才醒。当时,住在对门的父亲、时任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纪委纪检员陈代富叫他去趟分局,说是“领导找你谈话”。于是他便去了单位。


▶公安局家属楼,左为陈劲松父母家,右为陈劲松家 

接报失踪当天以“故意杀人”立案

对于伍鸿失踪,翠屏区公安分局很快便以“故意杀人”立案。

立案报告表显示,1999年2月2日,分局以“故意杀人”为由立案审查,时任刑警大队大队长欧阳光签字“立重大案”,分局副局长陈服务签字“立特大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有犯罪事实发生时,公安机关才可以立案。伍鸿失踪还没到24小时,公安局显然是先定性,再找证据。”罗凤岐说。

罗凤岐还指出,收缴陈劲松枪支的过程也违反法定程序。

据陈劲松描述,2月2日上午,他去了时任翠屏区公安分局局长李秀的办公室。“一到办公室他就说,有群众反映看到我几天前跟前妻在街上打架,根据公安局的规定,情绪不稳定的要先把枪交给组织。当时我说没道理,根本没有这回事儿。我爸当时跟我说,让我相信组织,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我就把枪扔桌上,分局副局长陈服务用报纸把枪包好塞到他的公文包内就走了。”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而关于此案枪支提取过程描述,仅有一份翠屏区分局副局长陈服务于1999年6月25日补写的《关于收缴陈劲松枪支的经过情况》。其中描述:“接到报案称陈劲松的妻子杜华与伍鸿有外遇,昨天陈将伍鸿叫回宜宾一直未归……的情况后,为防止意外,经研究在李秀局长办公室通知陈代富叫其儿子陈劲松到办公室谈话。李局长正面阐述了我局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夫妻关系不和、有思想矛盾的案子都要将枪收缴保管。提枪时我见枪上有大量油渍,马上再找张报纸来包好。后去市公安局汇报工作,并将枪交予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罗凤岐认为,如此提取证据违反刑诉法,“本案指控的是陈劲松涉嫌持枪故意杀人,当时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枪支是案件的主要证据。枪支的提取,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将枪支放入证据袋中装起来密封。”

陈劲松回忆:“我那天交了枪之后就去上班了,中午回家吃了午饭,下午又去上班。下午5点左右来了一群人不让我走了,把我围在刑警队办公室,说是有领导找我谈话。”

陈劲松说,从2月2日至2月4日之间,在没有任何程序的情况下,他被强行禁锢在刑警队办公室,受到非法留置盘问。“他们拿不出手续文件,又不让我回家,还要给我强行戴上手铐,我和他们在争执中,头撞在了铁的文件柜上,出了血,后叫法医过来给我缝了针。”

陈劲松的头上至今还有一个疤痕,据其称,是磕文件柜留下的。

2月4日,陈劲松被移送到宜宾市看守所刑事拘留。“那时我还不知道到底是出了什么事,去的时候骗我说要去宜宾市公安局纪委继续调查。”

同年3月9日,公安机关对陈劲松执行逮捕。当时,刑拘已有一个多月,陈劲松于1999年3月2日作出唯一有罪供述。


▶陈劲松根据法庭指控,画出的“抛尸”路线图


前妻被判处伪证罪

陈劲松称,在作出有罪供述前,时任宜宾市公安局副局长、专案组副组长成富明曾单独提审他谈话。

“他让我这样讲,‘伍鸿先用刀捅你,你拔枪制止,伍鸿抢枪,枪意外击中伍鸿致命,你可以讲是防卫过当’。又跟我说了处理尸体的过程。并且告诉我不管怎么说都要给他们交差,不然在看守所里整死我是很容易的事情。当时实在是熬不下去了,就照他们说的做了有罪供述。”

陈劲松称,在宜宾市看守所被刑拘期间,在“他们还没有得到想要的询问笔录”的前28天时间里,他一直戴着10多公斤重的手铐和脚镣,不给饭吃,不让睡觉。这样的情景,至今还会出现在梦里,“我常常半夜做噩梦惊醒”。

“10多公斤的手铐和脚镣,这是判了刑的死刑犯才戴的。我戴了20多天,手脚都烂了化脓了。审问的时候一旦犯困,他们一推我,我就连人带铁椅子翻在地上,手铐脚镣完全扎进肉里。当时是冬天,很冷。给我泼冷水,不让我睡觉。还不给饭吃,看你实在不行了,就给你两个冷馒头,一杯冷水。”

2000年1月5日,陈劲松案第一次一审开庭。罗凤岐回忆,杜华当庭推翻了公安机关对其拘留、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指证陈劲松枪杀伍鸿、毁证灭迹的笔录。杜华指出,这些笔录是在公安机关对其连续五夜四天不让睡觉、逼供诱供的情况下所做的。

庭审记录显示,杜华说:“他们连续问了我一百多个小时,睡着了的话就把我摔在地上又把我弄醒,人都弄糊涂了,他们要我签了字才准睡觉……我觉得他们分析的有道理,就照他们说的了。我觉得陈劲松很讨厌,对母亲也不孝顺,应该让他受惩罚。”

杜华当庭否认与陈劲松、伍鸿一起去过陈劲松家。“那天我们走到半路就分手了,当晚我回二医院宿舍睡了。我当时准备在街上买点东西回去吃,所以也没跟陈劲松一起走。”

杜华于1999年2月6日所作的笔录有指证陈劲松枪杀伍鸿、毁证灭迹的内容。这份笔录的末页显示,她签字写下一句话:“以上所说纯属杜撰,并非实言”。该笔录在法庭上曾被当庭出示和质证。

第一次一审开庭后,检察机关很快便以杜华涉嫌伪证罪作出批捕。

罗凤岐介绍,在2000年6月27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杜华案时,杜华又抽象地确认了过去作证证明陈劲松犯罪的内容,但没有陈述具体事实和情节。一年多后,2001年9月6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杜华有期徒刑2年。

在狱中时,杜华曾给陈劲松的父母写过两封信。落款2000年11月2日的信中写道,“在他(陈劲松)判决前一天,检察院的人也特地找了我,那时我还处于批捕侦查阶段。言下之意,只要我合作,就可以免予起诉。”“他们不会用我以后的口供,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而我从那以后的说法将涉及我自己的刑期长短,所以在以后的材料和开庭时我改变了态度。”

今年8月份,北青深一度记者联系杜华,她表示,事情过去快20年了,不希望重提往事,希望能平平淡淡地过完下半辈子。


▶1999年2月6日杜华笔录末页,她注明“以上所说纯属杜撰,并非实言”


疑点重重的“枪杀后毁证灭迹”

宜宾中院前后3次一审的判决书显示,对于陈劲松的作案过程,法院在认定时,均以其枪杀伍鸿后毁证灭迹简单概括。

“毁证灭迹,也就是说唯一能证明陈劲松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口供”,罗凤岐在辩护词中指出,“在没有任何其他直接证据情况下,以’毁证灭迹’四个字,就概括了本应用大量证据来证明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肃性,显属不当。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伍鸿被害,更不能证明陈劲松枪杀了伍鸿,甚至不能证明伍鸿到过陈劲松家。”

陈劲松的父母也在翠屏区公安分局宿舍楼居住,宿舍楼距离分局不到30米,整栋楼住户都是公安局干警和家属。陈母刘清碧说:“我和他父亲还有保姆带着孙子住在对门,根本就没有听见枪声。整栋楼住的都是干警,旁边就是公安局,深夜凌晨那么安静,如果有枪声,他们不可能听不到。”

根据案卷材料,除了杜华的笔录,没有其他证人证言显示当晚听到枪声。

定罪的关键物证是卧室内的一个弹着点。

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技术(1999)120号鉴定书载明:陈劲松卧室西墙木质地脚线距地面4cm处有一个弹着点,创底角度为30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本案从案发次日1999年2月2日进行第一次现场勘查,直至2月11日才提取有弹痕的木板。

在申诉书里,刘清碧曾写道:“所谓的弹痕,在办案人员当我面锯下时无洞,只是一烂痕在墙脚木质板上。从2月5日,在无封门手续的情况下封门,到2月11日扯封条开门时才告诉我陈劲松房间有一块木板要锯走,要我签字。”

此外,陈劲松被控持枪杀人,留下弹痕,但室内并没有检测到血痕。在第一次一审庭审中,辩护人罗凤岐曾就此进行发问,鉴定人的回答是:案发后通过酚酞啉试法(可检测出三万到五万分之一浓度的血痕)进入现场进行检测,查明室内没有血痕。

案卷显示,警方在陈劲松卧室内提取到一根B型毛发,在伍鸿进修的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卧室床上提取的数根(未定数)毛发中也有B型毛发。罗凤歧在庭审时进行质证,鉴定人回答:“各是各的,毛发没有毛囊,无法做DNA同一认定。伍鸿到底是什么血型,我至今不知。”

罗凤歧认为,警方通过杜华之子的血型推测伍鸿血型为B型,存在主观臆断。由于未作同一认定,更不能肯定陈劲松卧室内提取到的B型血毛发就是伍鸿的。

而对于抛尸过程,陈劲松在有罪供述中称:出门见街上无人,便于凌晨四时许叫了一个无牌照电三轮,开三轮的像个农民。他说是一朋友喝醉了,要坐车。他将伍鸿的尸体拖出来背来放在电三轮后座,到下江北二郎嘴。车熄火,他说朋友想吐,让车先走。他把伍的尸体扶下后,在二郎嘴扔入江中,后乘车回家,将地打扫了,将弹壳与弹头找到,与伍的刀一并丢到朝菜坝的水厂附近。

案发的1999年2月1日深夜,是个特殊时间,当时,四川省全省公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行为,于当天午夜12点后启动全省统一行动大盘查

“我那天本来是要带队西郊设卡检查,但我请病假了,那天晚上全省大盘查,我住的公安局家属楼离公安局就只有不到30米的距离,那天晚上抛尸能不被发现吗?并且按照我的有罪供述的路线,需要经过三个公安局治安盘查卡,不可能过得去。”陈劲松说。

罗凤岐分析,当时正处于岷江枯水季节,河水距离岸边还有一段距离。“陈劲松要完成抛尸,必须先将尸体背到100米高的崖上,先将尸体扔下去,自己再下去把尸体拖进水里,不可能不留下任何痕迹。”

罗凤岐说,从他阅卷接触的材料中可以看出,法院没有找到当时的车夫取证,也没有关于抛尸现场的证据,陈劲松本人也从未被带去指认现场。

陈劲松对记者说,此前他并不知道二郞嘴在哪,出狱后也没去过。据陈母刘清碧回忆:“以前的二郎嘴是一个大石包崖子,下面枯水季节是大沙鹅卵石滩。”

8月底,记者探访岷江边的二郎嘴发现,这一带已修建了滨江公园。虽是丰水期,从二郎嘴的石头到河边仍有一段草滩。

在陈劲松案6次审判中始终担任辩护人的罗凤岐说,每一次审理,他都在庭审或辩护词中指出案件的疑点,但判决书并没有作出解答。

▶陈劲松被指抛尸地点二郎嘴,距河边隔着一段草滩

两次发回重审,“无期”变“13年”

就陈劲松杀人一案,辩护人所在的律所也曾委托刑法专家研讨论证。

2001年11月23日,时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胡云腾教授(现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等专家在研讨后得出意见:“本案认定陈劲松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该专家意见后来被提交给法院。

2002年6月20日,宜宾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劲松有期徒刑13年。2003年2月2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驳回上诉。而在此前,宜宾市中院两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劲松无期徒刑,两次都被四川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判决生效后,陈劲松由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其本人及其家属持续申诉,2008年4月,四川省高院驳回申诉。此后,他于2009年5月刑满获释。

出狱后,陈劲松没有找过当年参与审讯自己的同事。陈劲松说:“单位本应避嫌,我当时申请异地审查此案,但没有成功。”

伍鸿的弟弟也是一名警察。北青深一度联系上他,他表示:“我希望的是忘记,让活人继续。我母亲已经离世,她是最大的受害者,我父亲也垂垂老矣,拜托不要去打扰。”

如今,陈劲松出狱已经9年。他开公司当了老板,再婚后育有一女,今年已8岁,妻子怀着二胎。他觉得,现在的日子过得“还不错”。“以前那都是假的,现在我拥有的都是真的,”他总结道,“老天是公平的”。

杜华早年出狱后,从陈家接走儿子,独自抚养。陈劲松听杜华说,孩子到现在也不知道大人之间的事儿,“前几年,逢年过节会来看望爷爷奶奶和我。”

伍鸿究竟是死了,还是隐名埋姓活在人间?这个悬疑,并没有因为陈劲松被定罪划上句号。

陈母刘清碧称,2002年,有人告诉她,在伍鸿老家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见到过伍鸿,但陈家人没能验证此事。

直到现在,陈劲松仍未放弃寻找伍鸿:“不管他是死是活,我都想找着他,证明我的清白。”

他觉得自己跟云南警察杜培武很像。杜培武案发生在1998年,两年后,由于真凶归案,云南省高院再审此案,改判杜培武无罪。两案不是完全相似,也不乏共同点:陈、杜二人都是警察,都被指控持枪杀人。

陈劲松坚信,自己也会有“无罪”的那一天。(文中杜华为化名)

原标题:刑警持枪杀人疑案 | 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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