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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源名誉维权案胜诉,被告就不当言论发文致歉

新浪娱乐2019-04-24 09:27

王源

王源

判决书

判决书

致歉信

致歉信

QQ截图20190424092718.png

4月3日,根据海淀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胜诉,判决两名被告需连续30日在其首页向王源致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源支付精神损失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4月23日,王源名誉维权案被告在微博发文,向王源致歉,表示:“本人现按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108号判决书之判决结果,就本人在自己微博中发布的关于王源先生的不当言论,向王源先生致歉。 ”

(原标题:王源名誉维权案胜诉 被告就不当言论发文致歉)

责编周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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